但要是因为租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应由谁来赔偿呢?来看一个身边案例。
胡某从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小汽车,胡某驾车左转时未让张某驾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导致张某受伤以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因赔偿协商不成,张某将胡某、公司、租赁公司等人一同作为被告诉至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租赁公司主张自己是车辆的租车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主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根据当时的规定,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实行免赔,被人承担交通事故全责的,免赔比例为20,本案中商业三者险的限额为5万元,张某的损失超过了5万元。因此,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只承担4万元的赔偿责任。
审理后认为,因胡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期内,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应根据事故责任,由实际侵权人胡某承担。
租赁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商业险中免的问题,认为,从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中,不能证明其在办理投程中,就免赔事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示、说明义务,故对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遂判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张某合理损失5万余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张某5万元;张某剩余损失2万余元,由胡某赔偿。
租车中收获的“出行”,应该是畅通的到达目的地,即使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也能无后顾之忧的处理完事故后安心抵达“next level”。有些租车公司为了控制成本,可能购买赔偿限额很低的,该种的保额设计往往覆盖小额财产损失,对人身损害赔偿作用有限。
承租人作为实际侵权人可能隐藏着巨额赔偿的法律风险,因此广大朋友们除了追求“选车”,还需在意租车公司的“可靠性”,同时在租车过程中也需对车辆上路资质、免责条款及赔偿范围等问题多加注意甄别,在行车过程中务注意行车规范、驾驶。